(2015)汨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智慧与被告霍海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智慧,霍海波,汨罗市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柳伟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胡智慧,男,44岁,汉族,地址:汨罗市。被告霍海波,男,46岁,汉族,地址:汨罗市。被告汨罗市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汨罗市。法定代表人李伟宏。被告柳伟红,男,汉族,地址:汨罗市。原告胡智慧诉被告霍海波、汨罗市金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柳伟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智慧于2016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智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智慧撤诉。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