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73号原告孙某,女。身份证号码:××。被告周某,无业。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