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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73号原告孙某,女。身份证号码:××。被告周某,无业。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