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柳银花与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银花,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柳银花。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法定代表人项丹,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9,464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