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项旭新与金经纬、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新,金经纬,黄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7号原告项旭新。被告金经纬。被告黄磊。原告项旭新诉被告金经纬、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项旭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旭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