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与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南路11号206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陈建乐。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高要市白诸镇府前路1号第一、第二卡。法定代表人李炳宗。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1568104.84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要法执字第4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培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