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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铺信用社与孙延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铺信用社,孙延峰,王语华,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铺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王彬,主任。被执行人孙延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语华,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赵卫东,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延峰、王语华、赵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延峰、王语华、赵卫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鲁Axx**、鲁Ax**)系被执行人孙延峰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延峰所有的车辆(车牌号:Axxxx、鲁Ax**)。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