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14904164-4。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泰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184934-2。法定代表人:张骅,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泰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合肥市泰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市泰磊新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土地证号:长丰县国用(2014)第&tim**;×号;地号:08-03-809;面积30007.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5年1月12日始至2016年12月3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珍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