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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妙清与陈智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妙清,陈智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87号原告:陈妙清,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慧,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安好,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陈智君,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原告陈妙清诉被告陈智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段静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妙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慧、马安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智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妙清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7月12日签订《物业买卖协议》,由我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房的房屋。协议约定该房屋总价为2500000元,买方于签订物业买卖协议时支付100000元定金,签订网签合同时支付首期款750000元。卖方须尽快还清贷款,办理房产涂销抵押手续后双方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完成交税后支付1620000元房款,交付物业时支付剩余房款30000元。协议还约定若卖方中途违约,由卖方赔偿给买方100000元,卖方若已收房款,仍需按已收房款的30%赔偿给买方,同时卖方也需负担办理买卖所产生的费用及支付中介服务费,并在三天内退回已收的全部房款和定金。我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95万元房款,但被告却未按约定取得抵押涂销证明使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已经违约。经我发函催告,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我的合同目的落空。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物业买卖协议》;2、被告向我返还购房款1950000元;3、被告向我支付违约金685000元;4、被告赔偿我支付的中介费125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陈智君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广州市白云区某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登记产权人。2014年7月12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物业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该房屋成交价为2500000元,买方承担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全部税费。买方于签署本物业买卖协议书时,即将定金100000元交付给卖方。卖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买卖双方签订网签合同时,买方支付首期购房款750000元给卖方还款,卖方须尽快完成办理房地产证涂销抵押。提前还款手续费由卖方自行负担。卖方完成房地产证涂销抵押,即卖方还清贷款,取得该房产证还清款证明后,买卖双方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买卖房屋递件手续,买卖双方签订交易所提供的网上《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所审定、收件受理,核定价格和税费,通知买卖双方交纳税费,买方交纳税费。完成交纳税费后,买方即时将二期购房款1620000元划入卖方账户。买方凭完税单办理《收件受理回执》,交易过户完成。卖方结清该物业欠费,办理交楼交接手续时,买方当即将剩余房款30000元交给卖方。卖方收到全部房款后,当天将该物业交付给买方占有使用。卖方收到首期房款及第二期房款当日,本物业权益归买方,同时办理交楼交接手续。卖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若中途违约,由卖方赔偿给买方100000元;卖方若已收房款,仍需按已收房款的30%赔偿给买方;同时卖方也需负担办理买卖所产生的费用及支付中介服务费,并在三天内退回已收的全部房款及定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0元,首期款750000元。随后,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原告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2500元。根据原告陈述:首期款支付完毕后,因被告提出需要资金办理提前还贷手续,故要求原告先行支付了部分第二期房款共计1100000元。但被告仍未依约履行涉案房屋涂销抵押手续。2014年11月13日,原告委托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以ems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提前还贷手续,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否则将依法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物业买卖协议》,根据妥投证明显示,该快递已由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签收。因被告至今未有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本案成讼。审理中,原告陈述: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于2014年7月12日签订的《物业买卖协议》。以上事实:有物业买卖协议、收据、查册表、律师函、妥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首期款,并先行履行了部分第二期购房款项,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涉案房屋涂销抵押手续,导致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署的《物业买卖协议》、返还购房款1950000元的诉求均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自签署《物业买卖协议》起,若中途违约,应赔偿原告100000元。另被告收取了原告购房款1950000元,应依照合同约定再行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的30%,即585000元,合计685000元,原告的相应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2500元中介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如违约,因涉案房屋买卖而产生的中介服务费应由被告负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付的中介费12500元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妙清与陈智君于2014年7月12日就广州市白云区某房签订的《物业买卖协议》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智君返还陈妙清购房款1950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智君支付陈妙清违约金685000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智君赔偿陈妙清中介服务费1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陈智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静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