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政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骗取其朋友陈某某的信任以后,谎称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路某小区内开有麻将馆,以邀请被害人陈某某入股的名义,在本市建业路从陈某某处骗取现金10000元。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又谎称经营的麻将馆需要装修资金再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8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得赃款耗用。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骗得被害人赵某的信任后,以为其在香港购买苹果6手机为由,从被害人赵某处骗取人民币58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得赃款耗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据略去)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所犯罪行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将违法所得118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某,将违法所得5800元退赔给被害人赵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佐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