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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成福与郭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福,郭仲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王成福,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郭仲,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福诉被告郭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成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