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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克敏申请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敏,李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46号申请人刘克敏,汉族,男。被执行人李海艳,汉族,女。申请人刘克敏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50000元及利息34256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29.5元承担执行费用1174元,合计8615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执字第4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