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与李俊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李俊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旅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代表人:苏颖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宁航。委托代理人:李德仲。被告:李俊萍。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李俊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宁航、李德仲,被告李俊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年租金两万,租赁期满被告拒不从该场地中撤出,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借口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从其占用的原告房地产旅顺口区万乐街23号(沈辽字7302号)中退出;判令被告按日每天54.8元计算支付其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自2013年4月1日至其腾退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前通知我解除合同,201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我方主动向原告交纳租赁费,被原告以等通知为由拒绝,并拖延时间,2013年3月31日到期,原告是2013年5月才向我们下的通知,下发通知称是部队军事需要,但是随后和我们交谈说是政府租用,最后又说是将三家合并租给一家,我们都没有同意,我们投入比较大,一下也找不到合适的地方,也不是像原告说的我们不搬。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旅顺口区万乐街23号,房屋建筑面积59平米,场地面积14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年租金20000元,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约定,被告必须在租赁期满时将所承租的房地产无条件交还原告;第十一条约定被告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行为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作为违约金。双方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合同,2013年5月,原告通知被告因双方租赁合同期满,要求被告腾退案涉房屋,被告至今未腾退该房屋。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通知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之间对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租金数额均无异议,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所要求的使用费及违约金的理由主要为原告与其协商将三家并为一家租房,且投入较大,一时找不到房子,但被告的该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将原告房屋及场地进行腾退。对于原告请求自2013年4月1日至其腾退之日止的使用费,被告认可在201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其向原告交纳租赁费原告未收,故原告请求自2013年4月1日开始至实际腾退日止每天54.8元计算使用费的请求合理,应当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原告在合同期满并未立即要求被告腾退,而是在2013年5月才通知其腾退,根据合同中被告所经营的企业性质,立即腾退房屋确有难度,原告应给予适当期限;另原告并未就被告延期腾退房屋给其造成除使用费之外的损失进行举证,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所有的位于旅顺口区万乐街23号(沈辽字7302号)的房产及场地;二、被告李俊萍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日54.8元的标准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支付旅顺口区万乐街23号(沈辽字7302号)房产及场地的使用费;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负担625元,被告李俊萍负担6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交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知慧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人民陪审员 陈学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蕾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