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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东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原告伊亮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红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红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伊亮,住包头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红光支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购物中心底楼负责人梁晓东,系该行行长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木材公司西侧负责人王铁雷,系该行行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丽梅,系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晏庄,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红光支行行长原告伊亮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红光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红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东河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薛丽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励滨、人民陪审员马明甫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伊亮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丽梅、李晏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亮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储户。2014年7月16日,原告名下的中行借记卡中的6000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取走。7月17日,原告去中行存钱时发现钱少了6000元后��时报警。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已立案侦查,同时原告积极与被告协商赔付一事,但一直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先行赔付原告人民币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中行红光支行辩称,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经我行核实原告所称被盗取的钱是在包头本地银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陈述的6000元是被盗取的,如果由侦查机关确认原告主张的6000元是被盗取,应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追赃,而不是向银行主张权利。被告中行东河支行辩称,答辩意见与被告中行红光支行的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告伊亮在被告中行红光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卡号:×××),并设置了交易密码。2014年7月17日,原告去中行存钱时发现该借记卡内余额减少了6000元,���查询该卡在2014年7月16日通过ATM机取现6000元。后原告与该行交涉,并于2014年7月21日报警。2014年7月22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作出包公东立字[2014]131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伊亮被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先行赔付其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另查明,被告中行红光支行系被告中行东河支行下设的营业网点,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伊亮在被告中行红光支行办理了借记卡,即与被告中行红光支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故原告伊亮要求中行红光支行赔偿储蓄存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行红光支行系中行东河支行下设的营业网点,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应当由中行东河支行承担。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取款系原告授意他人所为,因此二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伊亮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薛丽萍审 判 员  杨励滨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晓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