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绵阳市分行与四川省恒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鸿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鼎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勇周、姜虹、龚平、陈晓英、汤云环、杨斌、曾维海、谢大敏、王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绵阳市分行,四川省恒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鸿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鼎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勇周,姜虹,龚平,陈晓英,汤云环,杨斌,曾维海,谢大敏,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绵阳市分行。负责人吴陈,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恒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大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鸿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三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鼎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勇周,男,汉族。被执行人姜虹,女,满族。被执行人龚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晓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汤云环,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曾维海,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大敏,男,满族。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4)绵执字第30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鸿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鼎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勇周、姜虹、龚平、陈晓英、汤云环、杨斌、曾维海、谢大敏、王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笫二百四十四条、笫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恒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鸿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鼎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勇周、姜虹、龚平、陈晓英、汤云环、杨斌、曾维海、谢大敏、王磊银行存款600万元和应承担的利息、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欠款付清之日止;并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小平审 判 员 刘 斌助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嗣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