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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二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X嵩、高X、李X祺、胡X龙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嵩,高X,李X祺,胡X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辽阳刑二终字第172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嵩,男,1993年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2013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X,男,1993年出生,汉族,辽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2013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祺,男,1995年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2013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X龙,男,1995年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2013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嵩、高X、李X祺、胡X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松龄、代理检察员刘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X嵩、高X、李X祺、胡X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6日17时30分许,在辽阳市太子河村1组一胡同内,被告人李X嵩与被害人胡X前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孙X(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X嵩、李X祺、胡X龙、高X用拳脚、啤酒瓶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李X嵩用菜刀将被害人的手部、腿部等处砍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X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X嵩、李X祺、胡X龙、高X均主动到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李X嵩、李X祺、胡X龙、高X的供述、被害人胡X前的陈述、证人孙X、胡X兰、张X华、李X林、徐X坤、唐X英、尹X燕的证言、菜刀一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嵩、李X祺、胡X龙、高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8月26日17时30分许,在辽阳市太子河村1组一胡同内,被告人李X嵩因琐事与被害人胡X前发生矛盾并用拳头打了被害人,被害人追被告人李X嵩至其奶奶家门前并发生争吵,后孙X(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X嵩、高X、李X祺、胡X龙将被害人追至一胡同内,被告人高X用啤酒瓶子砸了被害人的头部,后被告人李X祺、胡X龙、高X用拳脚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告人李X嵩追来后用菜刀将被害人的手部、腿部等处砍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X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X嵩、高X、李X祺、胡X龙主动投案。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李X嵩、高X、李X祺、胡X龙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X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X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胡X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李X嵩、高X、李X祺、胡X龙的上诉理由:一审量刑过重,上诉人不但有自首,有认罪态度好、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父母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被害人也在电话中明确表明原谅上诉人一时的鲁莽行为,只是因为被害人已回重庆,一审期间没能及时赶来,使赔偿事宜没有进行下去。现上诉人父母正积极通过法院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调赔偿事宜。出庭检察员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均无异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并有如下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原审被告人李X嵩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26日下午,我和我对象发生口角,这时走过来一男一女,那个男的就骂我一句,后来我就过去用拳头往对方脸上打了一拳,这名男子就捡起一块砖头要过来打我,我就和李X洋往我奶奶家跑,这名男子就一边追一边骂我,一直追到我奶家院外还在骂,我就去厨房拿了菜刀跳出大门,我的朋友也跟着跳了出来,我看到三四个南蛮子在那骂骂咧咧,我就挥刀冲之前拿砖头追我的男的冲了过去,对方就跑了,李X祺、胡X龙、高X、李X追上那名男子拳打脚踢,我挣脱我妈后追过去用菜刀给这个男子砍了两刀。2.原审被告人李X祺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26日李X嵩和他女朋友发生了争吵,两个人都出去了。过了近七八分钟,李X嵩和他女朋友跑了回来,李X嵩对我们说让人打了,有一群人追我。我爷爷李X林、我大娘尹X燕拽着李X嵩站在门前,李X嵩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我奶奶在4、5米远的对面和三男一女四名南方人在说话,意思就是让对方先走,对方三个男的每人手中拿着一块鹅卵石,他们骂骂咧咧的。这时对方看到我们一群人拎着啤酒瓶子走过来了,那名四十多岁的男子就跑了,李X嵩指着说,就是他打我。我、孙X、胡X龙、高X就去追,一边追一边用啤酒瓶子砸,我扔了一个啤酒瓶子砸在了这名男子的肩膀上了,追到拐弯处时那名男子就摔在地上了,高X第一个冲上去捡起一个啤酒瓶子砸在了这名男子的脑袋上,然后用脚踹了这名男子,孙X用啤酒瓶子仍了过去但没砸到那名男子,然后过去用拳头打了他几拳,我追过去踹了这名男子几脚,李X嵩挣脱我爷爷后追上砍了两刀。3.原审被告人胡X龙的供述证实,我们回去之后看到那个南方人追到李X嵩奶奶家门口大骂;高X就追上这个男的,用啤酒瓶子往这个男的脑袋打了一下,当时啤酒瓶子就碎了,这个男的倒地上以后我和李X祺、李X也都追上了,我们就用腿踢这个男的,过了1分钟,李X嵩也过来了,用菜刀将那个男子砍了。4.原审被告人高X的供述证实,我看到李X嵩在门口被他妈拦着,对面有四五个南方人手里拿着一个鹅卵石在那骂骂咧咧的;随后那个南方人跑了,李X祺、孙X、胡X龙就开始追那个南方人,我手持啤酒瓶子和李X嵩在后面追,等跑到一个胡同时,看到这个南方人躺在地上,李X祺、胡X龙、孙X在拳打脚踢这个男的,我用手里的啤酒瓶子往这个人的脑袋上打了一下,这时李X嵩过来了,用菜刀砍了这个南方人脚脖子一刀。5.证人孙X的证言证实,李X嵩在门口站着,他妈拦着他,这时李X嵩说就是那个穿蓝色上衣那个南蛮子打到我,然后我、胡X龙、李X祺、高X就去追那个南蛮子,高X拿着空酒瓶子砸的那个人脑袋,李X嵩拿菜刀砍中那个人腿一刀,我们几个追上这个南蛮子以后就对他拳打脚踢。6.被害人胡X前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6日下午五点多钟,我在太子河村一个小马路上看到两个年轻人在吵架,我就靠着墙根准备过去,这时那个男子上来就打我,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和身上,把我打倒了,过一会这个男子又带来六、七个小伙子,我看来的人多,我就跑,没跑出多远他们又给我打倒了,后来什么也不知道了。7.证人胡X兰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下午5点30分许,我父母出去转悠,我和爱人在家看电视就听见我母亲喊我,我就出去,在我家边的道上,看见我父母在那站着,我看到我的父亲脸被打破了,这时从胡同里跑过来7、8个小伙子,有个男子手里拿把刀,还有几个手里拎着啤酒瓶子,我父亲就跑,刚跑出10多米就被这伙人给追上了,这伙人上去就把我父亲打倒了,其中那个男子就用刀砍了我父亲。8.证人张X华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15时许,李X嵩和他女朋友李X洋吵架了,李X洋跑出去了,然后李X嵩也追了过去,过了一会,李X嵩和李X洋一起跑了回来,李X嵩边对我们说:有人追我,要打我。后我看到李X嵩手上拿把菜刀,和对面一名50多岁的男子吵架,要打这个人,被他妈妈和奶奶拦着没冲过去,我前面的李X祺、胡X龙、高X、孙X、李X就向那名男子冲过去,这名男子转身就跑,跑进一个胡同,这五个人也追了进去,等我们三个跑进胡同时就发现,这名男子已经倒在地上,我看到李X嵩冲过去挥刀砍了这名男子一刀。9.证人李X林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二孙子李X祺过生日,他领着一帮好朋友在我租住处烤牛肉,我大孙子李X嵩和女朋友拌嘴了,两个人就在我家对面的胡同起了争执,这时走过来一个南方人,他看我孙子一眼,还骂了李X嵩一句,之后两个人就打了起来,走在前面的南方人就回过头来帮忙,我孙子李X嵩看人多就领着他女朋友往家跑。不一会,跟我孙子打架的那个南方人就领着六七个人顺着小道儿过来了,手里都拿着砖头,我孙子跑进屋要拿镐把出去打架,我、他奶奶、还有我家的一个邻居就拉着不让去,这时候那群南方人站在我家胡同口就开始骂脏话,我就出去劝他们先回去,但那群南方人不同意,他们给我说打人不能白打,那群南方人还不依不饶的骂脏话,这时候我孙子的那帮同学就过来了,李X嵩就冲出来了。后听邻居说李X嵩拿菜刀把那个老头砍伤了。10.证人徐X坤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大孙子李X嵩他的女朋友在我家对面的胡同争吵,和一个过路的南方人发生冲突。我孙子跑进屋要拿镐把出去打架,我把他搞把抢了下来,把大门插上不让他出去,我看到门外一大堆人,其中有个50多岁的男子,我就劝他们先回去,但那群南方人不同意,他们给我说打人不能白打,我就说那你们报警吧,我刚要回去看到我孙子李X嵩和六七个同学就过来了,那个南方人就顺着小胡同跑,这些人就追。后我家邻居把我菜刀送回来说这是你孙子拿的菜刀,扔地上给捡起来了。11.证人唐X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我和我老公胡X前出去遛弯,在胡同拐弯的时候看到有一对小两口在吵架,然后我和我老公想从这对小两口边上过去,这是这个男的就用拳头打我老公的头,同时还骂我老公,我就往家跑,边跑便叫我女儿出来,这是我看到我老公从胡同里跑出来后面跟着六、七个年轻人打我老公,然后我老公被先前那个男子打倒了,当时那个男的不知道从哪拿了一把刀,然后用刀砍我老公,其他几名男子也去拳脚打我老公。12.证人尹X燕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辖区5时30分许,李X嵩的对象给我打电话说阿姨你快回来,李X嵩跟被人打架了。过了10多分钟我到了李X嵩他奶奶家,看到李X嵩拿把刀在门口站着,我就过去拦着,李X嵩说,他骂就行呀,然后把我甩开就往西侧的胡同里跑了。等我追上他,李X嵩已经用菜刀砍完那个男的了。13.菜刀一把证实,作案时所用凶器的情况。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作案凶器菜刀一把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15.辨认笔录证实,原审被告人李X嵩辨认出同案犯高X。16.照片证实,被害人胡X前的损伤部位有头部、腿部和手部。17.户籍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李X嵩、李X祺、胡X龙、高X身份、年龄等自然情况。18.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女儿胡X兰报案。19.抓捕经过证实,四原审被告人均系在公安机关工作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司法鉴定意见(2013年9月3日辽襄鉴(2013)法医鉴字第0491号),证实被害人胡X前头顶部1.0cm缝合创口,左手示指背侧5.0cm缝合创口,中指内侧2.4cm缝合创口,左小腿外侧9.0cm缝合创口,体表缝合创口累计17.4cm,损伤程度为轻伤。21.情况说明(2014年2月26日),辽阳□□法医司法鉴定所证实,根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胡X前的伤情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9.41条之规定,仍构成轻伤(轻伤二级)。22、谅解书证明,上诉人李X嵩家属同意一次性付给被害人胡X前人民币三万元整,收款后被害人放弃对四上诉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并对四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证据均经本院庭审质证,四上诉人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嵩、高X、李X祺、胡X龙酒后因琐事对他人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四上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以及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对各上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原审四被告人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一)被告人李X嵩、高X、李X祺、胡X龙犯故意伤害罪;(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二、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原审对四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李X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高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X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胡X龙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上诉人李X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上诉人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上诉人李X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胡X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大庆审 判 员  李 文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德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