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9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宇明与被告邝伟平、邝世平、徐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宇明,邝伟平,邝世平,徐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9246号原告林宇明,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典忠、粘小雷,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伟平,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邝世平,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徐丽君,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宇明与被告邝伟平、邝世平、徐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宇明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燕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文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