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宋志新、陈圣香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宋志新,陈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荔执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县巷6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71332-1。法定代表人林文寿,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永峰,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宋志新,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圣香(系宋志新之妻),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8日以被执行人宋志新、陈圣香于2009年1月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荔计生征决字(2014)新第5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宋志新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7809元、陈圣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7809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5618元,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至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决定书于2014年6月18日送达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催告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荔计生征决字(2014)新第5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宋志新、陈圣香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申请人经依法催告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荔计生征决字(2014)新第5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铭煌审 判 员 范建东代理审判员 陈丽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惠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