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18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刘隆雨与张长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隆雨,张长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1842-3号原告刘隆雨,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刘红(系原告之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长明,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隆雨诉被告张长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隆雨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隆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隆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隆雨承担。审 判 长 丁希来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