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郑昌龙与吉林省建筑大学教育行政处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龙,吉林省建筑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2号原告郑昌龙,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吉林省建筑大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戴昕,校长。原告郑昌龙诉被告吉林省建筑大学教育行政处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告吉林省建筑大学不在本院所在辖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告郑昌龙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郑昌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龙撤回起诉。审判长张晓颖审判员王晓光人民陪审员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