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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亚宁、曹亚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亚宁,曹亚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亚宁。被执行人曹亚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1-02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亚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阳支行62×××73账号的存款4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代理审判员  宋向飞代理审判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