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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赵丕友与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丕友,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4453号原告赵丕友,男,生于1965年9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陈勇,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赵家工业园区B区,组织机构代码30496208-1。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燕,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丕友与被告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丕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丕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丕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