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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林林与王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林林,王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陈林林。被申请人:王珂。申请人陈林林因与被申请人王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珂名下价值72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胡淑君、张松向本院提供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侨亚颐乐园12号公寓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2015)武仲保字第0000013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林林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财产保全及担保的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珂名下价值7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淑君、张松位于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侨亚颐乐园12号公寓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星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