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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胡俊景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胡俊景。上诉人胡俊景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行诉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俊景上诉称:上诉人两次起诉又两次撤诉是有原因的,由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没有完全履行承诺,只为上诉人交纳了三年社保就不再交纳了,是被告采取欺骗的手段让上诉人撤回起诉的。上诉人因此而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作出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上诉人胡俊景曾两次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之后又两次撤诉。现上诉人胡俊景以受到行政机关欺骗为由再次提起诉讼,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不予受理。上诉人胡俊景关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要求享受村民股权分红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胡俊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雄审判员 顾茵审判员谢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