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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恒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吴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军,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恒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家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1533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4)恒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