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恒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吴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军,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恒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家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1533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4)恒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