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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郑丽杰诉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杰,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1192号原告:郑丽杰,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盘锦市腾隆物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郑雪双,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微,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杰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丽杰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费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那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