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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光冰与张小平、李正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冰,张小平,李正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刘光冰,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小平,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李正琼,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冰诉被告张小平、李正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光冰承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