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光冰与张小平、李正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冰,张小平,李正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刘光冰,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小平,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李正琼,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冰诉被告张小平、李正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光冰承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