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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樊ⅹⅹ与王ⅹ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ⅹⅹ,王ⅹ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樊ⅹⅹ,女,193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ⅹⅹ,男,50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ⅹⅹ与被告王ⅹ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ⅹ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樊ⅹⅹ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