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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忠贵与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门业有限公司、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忠贵,南宁广发门业有限公司,潘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黄忠贵。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门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潘杰。申请人黄忠贵以与被申请人潘杰驾驶车牌号为桂AD38**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忠贵受伤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D38**的重型货车转移变卖,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能够实现,2015年1月12日申请人黄忠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D38**的重型货车壹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忠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D38**的重型货车壹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慝、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查封的南宁广发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D38**的重型货车壹辆由田阳县永诚汽车修理厂负责保管。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黄忠贵预交(已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农月桃审 判 员  黄中理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如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