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成都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成都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华阳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郑桂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俊臣,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舒婷梅,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诉讼费1273元由原告成都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成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