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长商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汝洪、蔡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陈汝洪,蔡国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长商初字第0415号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永康五金城五金四街19幢1-5号。法定代表人王修峰,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翔达,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陈汝洪,系江阴市宏展石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谢巨庆,系江阴市宏展石材经营部员工。被告蔡国强。委托代理人谢巨庆,系江阴市宏展石材经营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汝洪、蔡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