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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长商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汝洪、蔡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陈汝洪,蔡国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长商初字第0415号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永康五金城五金四街19幢1-5号。法定代表人王修峰,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翔达,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陈汝洪,系江阴市宏展石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谢巨庆,系江阴市宏展石材经营部员工。被告蔡国强。委托代理人谢巨庆,系江阴市宏展石材经营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汝洪、蔡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万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