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6号原告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某,农民。原告卢某与被告强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由于婚前接触少,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强某辩称,我们感情很好,舍不得原告和孩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强某于2006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后共同生活。二〇〇七年腊月二十四日生长女强某甲,于2010年7月19日生次女强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就夫妻感情破裂除去陈述外,没有提供其他充足的证据。被告在庭审中积极要求与原告和好,改正自身缺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强某经人介绍相识,后领取结婚证,并生有两个女儿,说明夫妻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原、被告之间虽然有性格差异,但应互相谅解,取长补短,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原告提出离婚,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被告又积极要求和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要求与被告强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源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