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六安市鑫马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六安市鑫马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开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怀元,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金马新区14号楼3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342421195010300717。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鑫马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怀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鑫马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鑫马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鑫马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六安市鑫马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