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民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喀民初字第4105号原告牟某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由于性格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吕某某未答辩,也未递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7月4日登记结婚。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2012年7月4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由于性格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本院认为,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由于性格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