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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桂保与陈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保,陈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87号原告:吴桂保。委托代理人:肖吕荣,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凌燕,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保与被告陈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保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先行给付其150000元。本院认为:为保障原告及时得到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先行给付原告吴桂保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兰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