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尚用新与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用新,王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第347号原告尚用新。被告王文刚,约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用新与被告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用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