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翟某某,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