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李小芹,李欣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李小芹,李欣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李婷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蒋国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李欣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婷诉被告李小芹、李欣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婷婷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小芹、李欣蓉名下价值3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以30万元为限)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婷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小芹、李欣蓉名下共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航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