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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李小芹,李欣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李小芹,李欣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李婷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蒋国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李欣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婷诉被告李小芹、李欣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婷婷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小芹、李欣蓉名下价值3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以30万元为限)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婷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小芹、李欣蓉名下共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航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