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丽静与孟繁文、张善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静,孟繁文,张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刘丽静,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凤敏(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繁文,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立民(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善良,公司项目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2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孟繁文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繁文名下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虹美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