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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丽静与孟繁文、张善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静,孟繁文,张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刘丽静,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凤敏(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繁文,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立民(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善良,公司项目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2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孟繁文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繁文名下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虹美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