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文玉、新乡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玉、新乡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曲存被申请执行人:李文玉、新乡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曲存人民币17280.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豫G×××××川江牌自卸汽车查封期限1年审判长 任宗英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