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金格亮与梁晶晶、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格亮,梁晶晶,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金格亮,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梁晶晶,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晶晶,总经理。申请人金格亮因被申请人在保证金合同中未返还保证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晶晶和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或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人民币,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格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晶晶、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或存款50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