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康文、张玲与许华斌、童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文,张玲,许华斌,童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王康文,男,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世纪新城6幢304室。委托代理人:许憬,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清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玲,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许憬,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清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华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童鸣,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韦良军,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康文、张玲诉被告许华斌、童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