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硕民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硕民初字第0593号原告马某。被告曹某。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其与曹某相识相恋,××××年××月××日其与曹某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马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曹某沉迷网络、喜玩乐、不思进取,常因琐事与马某甲发生争执,并对马某甲有家庭暴力行为;曹某虽作过保证但依然我行我素,马某甲已无法与曹某共同生活,双方自2012年7月起分居至今;马某甲已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曹某在庭审时表示会珍惜夫妻感情,但并无任何实际行动,夫妻关系未有改善。马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马某甲与曹某离婚;2、婚生女马某乙由马某甲抚养,自2015年1月起曹某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咏硕苑154号501室的房产一套。被告曹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马某甲与曹某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马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曹某曾对马某甲实施家庭暴力,致使马某甲牙齿脱落。2013年5月6日,马某甲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其与曹某离婚,后马某甲于2013年5月7日撤回起诉。2013年11月18日,马某甲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其与曹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判决不准马某甲与曹某离婚。2014年9月4日,马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马某甲原居住于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溇金村马家桥;2003年8月,因父母房屋拆迁,马某甲遂被安置至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咏硕苑154号501室,该房屋登记为马某甲、曹某共同所有。以上事实,由马某甲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拆迁协议、房产证、本院(2013)新硕民初字第0568号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诉讼中,法庭至硕放街道拆迁办咨询得知,咏硕苑154号5楼房屋的市场交易价为2600元-2700元/平方米;马某甲对此确认无异议,要求就咏硕苑154号501室按3000元/平方米作价归并给马某甲所有。另,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至咏硕苑154号501室向曹某送达应诉材料,发现该房屋已长期无人居住,且屋内设施、家具等人为损坏严重。马建国称,上述设施、家具均遭曹某故意毁坏。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马某甲与曹某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曹某对马某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马某甲多次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其与曹某离婚;曹某虽希望挽回婚姻但未采取切实措施缓和双方矛盾;本院至曹某住处送达时发现该房屋已长期无人居住,且曹某对屋内家具等设备故意毁损,可见曹某已无和马某甲共同生活的愿望,应当认定马某甲与曹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马某甲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本院综合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并结合婚生女已随马某甲及其父母生活多年,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离婚对婚生女产生的不利影响,尽可能维持其原有生长环境,确定婚生女马某乙由马某甲抚养。本院根据本地区生活水平酌定曹某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马某乙的医疗费、教育费按实际发生情况由马某甲、曹某各半承担。关于咏硕苑154号501室的处理,马某甲要求就该处房产按3000元/平方米作价归并,本院予以准许;该处房产虽登记为马某甲、曹某共同所有,但鉴某房产系马某甲父母房屋拆迁安置房,曹某在婚姻关系存在家庭暴力、故意毁坏家庭财物等过错行为,另婚生女马某乙尚需由马某甲抚养,本院确定该处房产归并给马某甲所有,并酌定马某甲向曹某支付归并款80424元(3000元/平方米×89.36平方米×3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判决如下:一、准予马某甲与曹某离婚;二、女儿马某乙由马某甲抚养;曹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负担马某乙抚养费800元,至马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马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马某甲、曹某各半承担;三、座落于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咏硕苑154号501室的房屋归马某甲所有;四、马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财产归并款80424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140元(此款已由马某甲预交),由马某甲、曹某各半负担(马某甲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70元由曹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由曹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崔成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正和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