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叶元凯与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扣划存款)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元凯,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元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光,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元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韶关曲江支行的xx元限额内的存款(账号:xxxxxxxx)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韶关曲江支行的存款xx元(账号:670457745541)。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韶关曲江支行的xx元限额内的存款(账号: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