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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吕娜与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娜,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吕娜,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忠,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法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吕娜因与被申请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城建支行账户1313062829249651904内存款人民币110万元,并已提供吕平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城建支行账户13×××04内存款人民币110万元。二、查封吕平名下的坐落于本市金山花园16号楼1单元10层1001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