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成成与付俊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成,付俊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4号原告刘成成。被告付俊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成诉被告付俊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花费了大量药费,并需继续治疗,申请先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付俊涛交到法院的保证金30000元先予执行给原告刘成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