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民五终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庆篮与王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庆蓝,王春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五终字第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蓝,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蕾,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上诉人马庆蓝因与被上诉人王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庆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庆蓝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庆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庆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彦沛审 判 员  吴荣瑞代理审判员  胡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