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瑞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广瑞申请执行张支友、王光义、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瑞,张支友,王光义,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瑞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郭广瑞。被执行人张支友。被执行人王光义。被执行人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郭广瑞申请执行张支友、王光义、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4年10月21日申请人据已生效的(2013)瑞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执行款122328元,申请人放弃剩余628元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3)瑞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田吉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