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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瑞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广瑞申请执行张支友、王光义、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瑞,张支友,王光义,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瑞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郭广瑞。被执行人张支友。被执行人王光义。被执行人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郭广瑞申请执行张支友、王光义、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4年10月21日申请人据已生效的(2013)瑞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执行款122328元,申请人放弃剩余628元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3)瑞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田吉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