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业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标,何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53号申请执行人:王业标。被执行人:何明龙。申请执行人王业标与被执行人何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明龙银行存款244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1453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业标,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包公镇竹塘村王一组。被执行人:何明龙,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马湖乡发明村下周祥组。申请执行人王业标与被执行人何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明龙银行存款244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崔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