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邸锁庄与张静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锁庄,张静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邸锁庄,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委托代理人种旭辉,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园,男,汉族,河北省唐县。原告邸锁庄诉被告张静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邸锁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锁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锁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邸锁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君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