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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邸锁庄与张静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锁庄,张静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邸锁庄,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委托代理人种旭辉,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园,男,汉族,河北省唐县。原告邸锁庄诉被告张静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邸锁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锁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锁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邸锁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君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