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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涛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江银保,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敏。委托代理人樊玲,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爱明,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涛与新星公司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2014年3月3日的工资问题。张涛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日存在上班的事实,原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张涛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张涛上诉主张其在新星公司上班期间不便提出加班工资未依法计算及支付问题,但张涛在新星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在本人工资栏中签名或作为制表人签名,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名的效力,张涛作为工资表的制表人,更应当清楚工资的计算方式。张涛主张新星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并非原件,但在原审调查期间已经认可了工资表中制表栏中的签名为张涛本人的签名,因此,原审采信新星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并无不当。新星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新星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张涛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张涛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张涛上诉主张其未休年休假,但新星公司提交了有该司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的春节放假通知,该通知显示新星公司在春节假期期间已经安排了员工休年休假,同时新星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亦显示新星公司按照放假通知安排了张涛休年休假,并未扣除该期间的工资,因此,张涛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年终奖问题。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根据其当年的盈利状况、员工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发放有自主权,张涛主张2014年的年终奖依据上一年度的金额进行折算缺乏法律依据,而张涛又未举证证明其与新星公司有对年终奖进行具体的约定,因此,张涛上诉主张新星公司应当发放年终奖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张涛以新星公司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单方面调动工作岗位,克扣工资,无加班费、无高温补贴、年休假待遇及少交社保、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与新星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张涛已经在自愿加班申请中确认公司有调动工作岗位的权利,张涛上诉主张该自愿加班申请与劳动合同不符,但是张涛在该自愿加班申请中签名确认了,即使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同,也可以认定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且工作岗位的调动并未导致工资降低,因此,张涛主张新星公司单方面调动工作岗位,要求新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张涛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要求新星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而新星公司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予以缴交的事实,因此,张涛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依据上文论述,新星公司并不存在克扣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情况,综上,张涛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张涛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社保问题和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不予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张涛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